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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辅导: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发表时间:2019-12-20 16:12     浏览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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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1、金融风险: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货币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2、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掌握):

①不确定性;

②相关性;

③高杠杆性。一是与工商企业相比,金融企业负债率明显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二是衍生金融工具有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也是高度的金融风险。

④传染性。

另外,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有:1)金融结构失衡与融资形式畸形发展使风险集中于银行;2)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传感放大;3)非正规金融规模庞大成为金融安全隐患。

3、掌握常见的金融风险的四种类型:

1)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

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损失的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金融参与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操作风险

是由于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4、金融危机的含义

金融危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的发生,具有频繁性、广泛性、传染性和严重性等特点。

5、金融危机的类型

类型

特点

债务危机

又称为支付能力危机,即一国的债务不合理,无法按期偿还,最终引发的危机。它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的特征(了解):1)出口不断萎缩,外汇主要来源于举借外债;2)国际债务条件对债务国不利;3)大多数债务国缺乏外债管理经验,外债投资效益不高,创汇能力低。

货币危机——

货币大幅贬值

在实行固定汇率制或带有固定汇率制色彩的盯住汇率安排的国家,容易出现其货币内外价值脱节的问题,通常反映为本币汇率高估。
发生危机国家的汇率政策的共同特点在于其盯住汇率安排

流动性危机

流动性危机是由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可以分为两个层面:1)国内流动性危机;2)国际流动性危机。
     当国内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时,央行可以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避免“挤兑”可能造成的大范围银行危机。在国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像IMF之类的国际组织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综合性金融危机

通常是几种危机的结合。现实中的金融危机都是综合性金融危机。综合性金融危机分为外部综合性金融危机和内部综合性金融危机。

6、次贷危机

次贷危机,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

此次次贷危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债务危机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流动性危机;第三个阶段即信用危机。投资者对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产生怀疑,引发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恐慌。

7、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或称金融监督管理,是指一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为达到稳定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行为。

金融监管首先是从对银行的监管开始的,这和银行的一些特性有关。1)银行提供的期限转换功能;2)银行是整个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票据的清算者,降低了交易的费用;3)银行的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功能。

8、 金融监管的一般性理论(掌握)

公共利益论

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都是被经济学家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
     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

保护债权论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形式。债权人包括存款人、证卷持有人、投保人

金融风险控制论

这一理论源于“金融不稳定假说”

.金融全球化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挑战

9、金融监管体制的含义与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构成及其分工的有关安排。熟悉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代表国家

①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

美国、法国、印度、巴西等国家。

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

德国、英国、日本、韩国。

②从监管客体的角度来分

1)统一(综合)监管体制

英国、瑞士、日本和韩国。

2)分业监管体制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

10、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

熟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掌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我国采用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在新的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维护金融稳定。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拥有监督检查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11、国际金融监管协调

①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与发展(了解)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直接原因:国际性银行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使得监管当局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主要原因:随着金融国际化,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以及瑞士和卢森堡等12国中央银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在巴塞尔协议中,影响最大的是统一资本监管的1988年巴塞尔报告、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②1988年巴塞尔报告(掌握)

1988年巴塞尔报告——《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1)资本组成: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

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附属资本

又称为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2)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他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3)资本标准: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1992年年底

③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掌握):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但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1)对风险范畴的进一步拓展。当前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和破坏力。
     2)计量方法的改进。
     3)鼓励使用内部模型。
     4)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1)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2)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3)加快制度化进程。

市场约束

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④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2011年新增)

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3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1)普通股充足率:4.5%
2)一级资本充足率:6%
3)总资本充足率:8%
两个超额资本要求
1)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
2)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最低要求为0~2.5%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管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为增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引入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1)流动性覆盖率;2)净稳定融资比率

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期8年(2011~2018)的过渡期安排

⑤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熟悉)

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已对过去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2011年我国开始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的有关规定,2011年4月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