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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从头学消防——《案例分析》(五)

发表时间:2020-03-13 15:03     浏览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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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甲类厂房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表11甲类厂房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 外缘算起。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0倍。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的规定。

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大型购物中心(多层公共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大型购物中心与周边建、构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中庭设置要求: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因其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中庭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某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表16所示。

表16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然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部分 外缘算起。

三、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一般原则要求:

甲、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甲、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具体间距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丙类液体储罐区与室外变电站、锅炉房、架空电力线、厂外道路、厂外铁路线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的规定。

表1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

表1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甲类液体储罐与北侧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35m、20m,丙类液体储罐与北侧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30m、15m。

四、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20的规定。

表20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表20注释:

某加油站内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表21该加油站内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表21注释:

1.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并不得小于6m。

2.幼儿园有围墙者,安全间距应从围墙中心线算起。

某加油站内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22的规定。

表22该加油站内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注:幼儿园有围墙者,安全间距应从围墙中心线算起。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2)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3)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4)加油作业区——

是指加油站内布置油卸车设施、储油设施、加油机、通气管、可燃液体罐车卸车停车位等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5)加油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

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0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21或表22中安全间距的1.50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面向车辆人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6)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23的规定。

表23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单位:m)

注:表中“-”表示无防火距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