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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0-05-08 16:05     浏览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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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对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编辑整理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2020年版的最新备考难点,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授权职代会、工会民主监督权,职工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监督机制。

1. 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2. 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 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单选】某矿山工会人员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工会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

A.立即决定停工

B.告知职工拒绝作业

C.直接采取排除火灾隐患的处理措施

D.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答案】D

【解析】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单选】依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 )。

A.要求立即停止作业

B.要求限期改正

C.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D.提出解决的建议

【答案】D

【解析】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 全员培训

全员培训是矿山企业最基本的基础性安全培训,是每个职工的必修课。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 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 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 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 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 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 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 矿山维简费的 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 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 20%的比例具实列支。

【单选】《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 )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A.企业营业额

B.矿产品销售额

C.企业利润

D.再生产投入

【答案】B

【解析】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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